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途径,我们可以看到其有行政主体自我实施,以及赋予他人以实施权力后再实施,或者通过委托他人进行实施这样三种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具备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机构才能在其法定范畴内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首先,让我们来说明何谓行政处罚。
它是指那些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个人、公司,或是其他各类社会团体,由相关具备行政处罚权能的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减少利益损失,或者是通过责任附加的方式来进行惩戒和约束的一种行政行为。
比如,对于国务院或者经过国务院授权的各省级政府,他们都有权决定某个行政机关替代行使某些特定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重大行政处罚权,则唯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执行。
除此之外,如果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资格进行行政处罚的。
其次,在此我们也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具体类型:
第一类包括了警告和通报批评;
第二类则涉及到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等惩戒手段;
第三类包含了暂时扣押许可证及资格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第四类则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责令停工停产、关闭工厂、限制从业等措施;
第五类是关于行政拘留的处罚类型;
最后一类就是法规或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