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员工,若您在现行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考虑离职事宜,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给予操作:
首先,您可尝试与所属雇主进行友好、平等的交流和协商,通过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试用期间的问题,建议您尽早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递交正式文件,阐述您的离职请求,同时也请注意在通过试用期后,同样需要提前并保证至少三十个工作日以上,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表达您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最后,若您仅仅因为法定事由而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可行。
原则上,只要雇主出现了任何合法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您有权利选择终止和解雇这份劳动合同。
譬如,他们未能按照劳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给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合适的工作环境,或者他们没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薪资,甚至根本没有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
同样,如果他们的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的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更严重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您目前的劳动合同失效,以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您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特殊情况,都可能构成法定理由让您有权解除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