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对待并评估格式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需查看此份合同是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签订;
其次,要确认双方签署人在签约过程中,有无存在假设性的或虚假的意思表示;
再次,需要观察此份合同是否对对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审查此份合同是否存在明显and不合理地减免或者减轻自身责任,或者增加对方职责的情况,这些均属于合同的无效条款。
格式合同又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固定化合同、统一化合同,它如同一张特定的模板,拥有既定的条款,使得签约的一方只能选择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所有条款。
因此,对于非预定条款一方的合同签署人来说,他们若是希望顺利签约,就得毫无保留地接受这些合同条件。
举个例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属于这类格式合同的范畴。
那么,格式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呢?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其合同内容涉及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之事;
其次,其合同内容包含诈骗或威吓的行径,对国家利益构成伤害;
最后,合同签署人不公平地解除了自身承担之义务,或者过分提高了对方所负之责任。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享有以下五个典型特点:
第一,格式合同一经公告,其所有条款即告确定,具有广泛公开性;
第二,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由特定一方向公众公布,且仅包含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的全部条款体系;
第三,格式合同预设了既定的条款,限制了对方当事人与之协商修改的可能性;
第四,大多数格式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在许多商事交易中,特别是在出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时,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通常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或垄断市场地位,而另一方则是无数的普通消费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