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意向金是否能够退还,我们需依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分类处理:
首先,若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被判定为无效,相应的定金也必须予以退还;
其次,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约,这便是购房者自己的过错,因此定金无法退还;
反之,若卖房人在认购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约定的房产转售于他人,而导致未按期签署正式合同,则被认定是卖房人的过错,应当双倍退还所收订金。
再次,倘若在规定期限内,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了正式合同,那么定金只要在购房者按约履行义务后,即可转为楼款支付,或者由卖方收回;
然而当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均应参照“定金不退还”或者“双倍退还”的原则来处理。
紧接着,假如买卖双方无上述第一类违约行为,仅仅因为在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未能签约,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全额退还所收到的定金。
最后,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之时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各项条件,例如房价、房号、面积等做了修改,从而影响到最终的签约,此时无论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如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都应该不予退还或者双倍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