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期追求高质量于城市建设与管理能效提升并优化市民居住环境之际,推行城中村改造之举措并不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动;
另有一的情况则在于建筑工程因客观需求需占用土地,政府应于法令框架下有序实行土地征收。
城中村拆迁过程中所提供给被征收房屋所有者可选取的补偿途径,除传统的货币补偿外还涵盖了房屋产权调换。
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理应有机会获取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补偿,乃至停产停业损失等多方面补偿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具体数额,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考虑参考临近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售价;
若选择以产权置换作为最终的解决方案,那么需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房产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