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的购房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负责支付首期房价,则在离婚之后,关于按揭房的分割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双方协议讨论并决定该处房产的最终归属权问题;
其次,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在此之后分配房产的方式包括:
第一种情况,若在婚前行首付款支付义务的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独立财产用于偿还按揭贷款,那么该套房产便该归属于最初支付该笔首付款的一方所有;
第二种情况,当一方在结婚前承担首付款,并且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共有资产来承担按揭贷款义务,若不动产登记文件显示该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一方名下,则对此类情况的处理要点为:
首先,首付支付一方可获得该不动产的完整所有权;
其次,针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需根据法律规定向配偶另一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对于尚未清偿完毕的贷款部分,离婚时须将此项债务认定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的个人责任;
最后一个情况是,当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在婚后与配偶共同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贷款,且该房产不动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名下,那么可以推断出,这栋房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拥有,原则上应对其进行等额分割,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坚守照顾子女权益或者女性利益的原则。
通过上述举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即按照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为维持正常生活品质而共同从收入中拿出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因此可以说这栋房产当前的市场价值不仅属于那位选择按揭付款的一方,也包含了他或她配偶的关系。
然而,在离婚时对该房屋的产权分割却需要采取较为复杂的方法:
第一是在结婚之前,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谁在结婚前所支付的那部分房产款项,那么毫无疑问,那个在婚前就支付了大部分购房费用的人所拥有的那部分房产也应属于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在结婚之后,双方共同承担的那部分银行按揭贷款,它也理应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一份财产,依据其按揭金额的多少来进行合理的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