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典规定,被赋予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日后由另一方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由其中一方承担并为家庭生活需求而引发的债务,都将被视为共同负债。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某一方在事发后承认的这类共通意向下产生的债务,亦或是在婚姻状态持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皆可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还处于存续阶段时,仅以个人名义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产生的债务,却并不在此类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只有当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此项债务实际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开展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出自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意思表示,才能使这部分债务重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在举债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将被视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同时,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做出了约定,将其所有权各自归属,那么当丈夫或妻子中的某人对外承担了债务,并且第三人已知晓这个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由作为债务人的这位丈夫或妻子用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