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事便是明确,在法律规定之下赡养义务的执行者包含了以下几类人员:
首当其冲的是已成年的子女应对他们各自的父母承担起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的责任;
若成年子女未能认真履行这样的守法义务,则他们的父母——那些身体状况不佳或缺乏工作能力的老年人——有权向未能尽责的成年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用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有经济能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孙辈们(包括孙子孙女与外孙子外孙女)同样地需要为年事已高且失去或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起应有的赡养责任。
然后,我们来谈及意定赡养义务的相关知识点。
这里要讲到的是,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中有附加义务的情况下,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者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义务。
倘若没有合理原因就故意逃避这些义务,那么经由利益受损方或相关组织的申诉请求,司法机构可能会撤销其接受带有附加义务的那部分遗产的权力。
再者就是关于如何激励人们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
如果丧偶儿媳能够尽心尽力并且承担起对公公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她将被尊崇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同样地,丧偶女婿只要能尽力照顾好他的岳父岳母,也能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虽然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我们依旧鼓励大家自觉履行这种家庭义务。
最后要强调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哪怕只承担了很小一部分的赡养义务,只要尽到了应有的关心与照料,那我们也是同样鼓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