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若夫妻双方在财产归属方面具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出现,理应依照此等约定予以操作;
其次,倘若并未存在任何特殊约定,则针对一方的婚前财产部分,顯然仍应归属该方所有,且在离婚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对此类财产的进行分割事宜;
再者,若是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只要双方在这方面有着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便应按照该约定来作出处置策略,而如若双方并无任何特定约定的话,那么就应由他们俩人按照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自行协商,以期达成分割方案:
1.男女平等的原则;
2.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以充分保障的原则;
3.充分体谅并照顾无过失一方的利益的原则;
4.充分那麼便可考虑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便法院能够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以上各项原则,以确保子女及女性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要照顾到无过失的一方的权益,从而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