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您务必明确的是,该房产究竟属于您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还是子女方面特有的财产。
亲密伴侣在决定结束婚姻生活并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时,所关注的对象仅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并不涉及任何与子女名下财产有关的事宜。
实际上,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中,从一般原则来看,产权者理所当然便是我们可爱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没有处置的权利,因此他们也无法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请求。
然而,若其中一方能够成功赢得孩子的监护权,那么他们便有权与孩子共享这座住宅中的生活空间,不过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提出分割申请,甚至绝不能以放弃对该房产拥有权益来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的借口,否则,他/她会面临被直接送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形式,它的所有权通常以登记为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登记人代表着一定的权利,但绝不意味着他/她拥有绝对的权利,对于那些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为权利所有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以及确认真正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