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通常情况下仅仅由二方进行签署便可能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应该包括所有当事方的签字乃至盖章或手印,才能被视作正式生效。
至于关于应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三方协议,除非事先已经详细明确规定需要三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否则仅凭两方签字便已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学校的角色更像是作为一位公正的公证人见证着整个签约仪式。
当各方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合同时,其成立条件则是所有参与者均需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
对于那些已经签署了三方协议的应届毕业生而言,他们仍需要和雇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毕业生在抵达工作场所报到之后,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乙方须明确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场地,薪水福利以及休息日等具体内容。
若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不能因为就业协议的存在而以此为借口拒绝执行这个责任。
至于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并非关键问题所在。
重点在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求职者在权益维护方面将会遇到许多困难。
然而在实际招聘过程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只需要签订就业协议即可满足法定要求。
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并且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