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皆为农民集体所共有的财物。
农民个体并无对其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而已。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与管理;
若已分别归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来负责经营、管理;
如果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用以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涵盖了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各类用途,在地类管理上隶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自留地则是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享有的土地权益。
农户在经营自留地时,可充分发挥闲置的劳动力与劳动时间,生产各式各样的农副产品,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提高收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而自留山则特指农业集体化之后,划分给社会成员使用与经营的小型山林地带。
尽管山林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林木及其产出物则归社员个人所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独立进行转让。
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相应的转让行为无效:
首先是城镇居民购买;
其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再次是转让人未获得集体组织的批准;
然后是向非集体组织成员人转让;
最后是受让人已经拥有住房,且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若农村村民存在以下任一特殊情形,便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例如由于子女结婚等理由确实需要分户,进而导致缺乏宅基地;
再如外来人口落户,正式成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却尚未取得宅基地;
或是因为发生或防备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及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迫使他们需要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