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了解到,无期徒刑在此情形下是可以通过立功获得减刑的。
对于那些身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惩罚中的犯罪者来说,若他们能够充分遵守监规,虚心接受教育改造的洗礼,并且切实展现出悔过自新和蜕变,亦或是立下了某些显著功劳的话,都是有可能实现减刑的。
因此,本文将详细阐述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条件要求。
首先,具备以下任意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者都可以得到减刑:
(1)成功制止他人进行大范围的犯罪活动;
(2)向监管机构或外界举报监狱内外发生的重大犯罪,且经过查证核实后情况属实;
(3)在科学研究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4)在日常生产或生活过程中勇敢救助他人并挽回生命或者财产损失;
(5)在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人为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具有深远影响和价值的重大贡献。
其次,何谓“立功”呢?实际上,所谓的“立功”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揭露并证实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从而协助执法部门侦破其他案件,或者还有一些有助于防范、侦破、制裁犯罪的行为。
这些都是为社会公正而努力,也是彰显人性光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