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仅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已正式结束的证明文件,它并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正式通知函件来使用。
若需全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雇佣方以及工人均需针对此相关事宜生成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而对于由雇佣方主导进行的解除合同,则需要该方向上给出更为详细的告知书,在具有有效性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雇佣者可采取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以及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终止劳动合同:
1.工人患有疾病或者因为受到了外在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原有工作任务,同时也不能够适应雇佣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环境;
2.工人无法完全胜任各项工作职责,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使得这些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实施产生了极大影响,经过雇佣方与工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但仍旧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此外,对于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违法行为,员工有权选择行使“被迫离职”权利:
1.雇佣方没能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标准;
2.雇佣方对是否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没有给出及时且明确的答案;
3.雇佣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雇佣方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