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长供养特殊附加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则如下:
如纳税人拥有唯一的子女,便可根据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若纳税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则需与其兄弟姐妹共享2000元的扣除限额,且每位分担者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此项扣除可根据家庭成员协商约定而定,或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担比例。
在此过程中,还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以保证具体分担方式和负担额度在同一税收年度内得到有效执行并不得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于此项税法政策的对象包括:
年满60岁的直系长辈,包含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故去的年满60岁的祖父辈或外祖父辈;
在纳税人范围内,子女既指有义务尽孝道的所有晚辈——例如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因收养形成的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又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子孙辈当他们的父辈均已过世时,负有赡养责任的年轻一代;
同时法规还提出,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士行使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同样应遵循同等规定。
此处须特别强调,纳税人实际享受到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其计算时间具体划分为:
赡养老人是从被赡养者达到法定年龄60周岁的那一个月开始计算直到赡养义务结束的那个年末为止。
至于所需的备查资料方面,纳税人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申请,需要详细填报以下基本信息:
纳税人的子女情况(若存在)、月度扣除金额、被赡养人的名字及其户籍证明文件种类及其编号、与纳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等;
在共同赡养者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到分担方式和分担者的详细信息问题,例如此类使用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等。
此外,纳税人还需妥善保存备检资料,其中包括:
书面协议等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核核查。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父母离婚后重组了新的家庭,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新组成的两个家庭中,没有一方拥有子女对他们进行赡养,纳税人仍然能够依照独生子女的规定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然而,除上述特殊情况外,纳税者将无法完全按照独生子女的待遇享受这项扣除。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格的过程中,纳税人务必明确标示出他们与被赡养者之间的亲缘关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