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通常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或者特性:
首先,该实物需要具备可量化的价格,以便通过估值方式对其价值进行估算和衡量。
其次,该实物必须是合法且能够自由转让的。
对于股东来说,他们通过将自己持有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以获取相应股份,这意味着他们的出资财产必须拥有产权的可转让性,这样才能确保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最终归属至公司,且由公司独自行使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该实物也应该对被投资的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
这里所谓的"有益性",是指这些出资的实物能够有效地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需求,并且能实实在在地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对于公司注册的相关规定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四条就明确指出,股东如果采用实物折价的方式来入股,则他们的出资必须是那些能够直接作为生产经营所需的重要物资,比如厂房、办公楼、设备设施、各类机械、仓库、专用运输车辆及各种生产材料等。
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示:
用以作为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与此相对应,那些对公司业务发展并无太大贡献的事物,一般都不太适合拿来作为出资。
最后,需特别注意的是,提交作为出资的实物上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自公司正式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擅自撤回已投入的资金(即出资)。
当实物已经作为投资注入到公司后,依据该法律法规,它具有了固定不动的特质,所有者只能由公司自行发挥支配作用。
因此,那些设有担保的实物,均无法作为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