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争议处理途径的咨询,您可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援助。
此外,您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第二十六条的具体规则,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存在不明晰情况时,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之规定,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且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开宣布。
该补偿决定应遵循公正原则,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关补偿协议的所有重要内容。
对于这一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