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若单方面希望结束婚姻关系,通常需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下列七类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一、存在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并共同居住的情况;
二、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长期歧视、排斥家庭成员的现象;
三、频繁参与赌博活动、沉溺于毒品之中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问题导致的永久性分居状态超过两年;
五、由于其他不可调和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情况;
六、一方向法庭宣告消失,而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之时,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同意其离婚申请;
七、在法庭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未作裁定之后,若双方又各自分居一年后,任意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求,法院也应予以批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前述第一至五项情况,需达到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通过调整和解方式恢复,才能支持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