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犯罪中止的概念时,需要明确了解它是指在犯罪进行的过程中,犯罪者自愿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这种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即准备阶段的中止以及执行阶段的中止。
然而,无论是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实际的犯罪行为执行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现象。
根据这一划分标准,犯罪中止又被具体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首先,预备阶段的中止。
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尚未到达着手实行的那一刻就选择停止的情形。
这种犯罪中止的形式主要存在于思考阶段或者计划阶段,罪犯往往经过深思熟虑后自我反省,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终止犯罪行径。
其次,实行阶段的中止。
执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行为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犯罪者自我反悔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实现。
再次,未实施完结的中止。
这种行为发生在在犯罪行为进行期间,警察赶到现场之前,罪犯自我觉醒并终止犯罪,也是一种犯罪中止的表现。
最后,实施完结的中止。
这种情况又称作已经彻底犯罪后的中止。
是指在既定的犯罪事实已经完成之后,罪犯明知结果无法挽回,但仍主动采取措施试图降低乃至阻止犯罪效果的扩大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