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认定执行程序结束即标示着该案件已经实现执行目标,因此无法再度就此案件展开新的执行活动。
因此,在执行程序于“终本”后,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实施拘留行动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终本”案件乃是指一种法院的执行案件。
鉴于此案件中的被执行对象积欠债务无法偿付而导致拥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无法执行,进而法院决定终止该执行过程的情况。
然而,人民法院在断定执行程序之终结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所列五项条件: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相应的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要求;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禁制消费令,同时将那些具备入围资格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3.确实已经使用各种手段进行最大程度的财产调查,但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具备偿债能力的资产或已发现但无法处理的资产;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算起,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
5.被执行人身处失踪状态,已通过合法途径赴寻找其下落;
对于妨碍执行人员工作行为者以及其他参与妨碍执行活动者,已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了罚款及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对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已启动了刑责追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