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事件,我们认为银行理应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规表明,储蓄账户的挂失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或函电形式完成,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一经银行接受挂失申请,便须及时停止兑付该笔储蓄存款。
当有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携带虚假身份证件进行冒领并支取储蓄存款的情况出现时,如果银行未能认真核察证件及签名的真实性,导致储蓄存款被他人非法获取,此时,作为客户一旦将资金存储至银行,就已经与银行建立起储蓄合同关系,其所持有的存款也自然置于银行的管控之下,银行则对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若银行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在他人实施挂失、冒领行为时,确实采用了原存款人设定的密码,以此证实原存款人未能尽到妥当保管银行密码等相关义务,那么,银行便有必要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责任。《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