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家庭暴力情况下的离婚问题,是否需要设定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需视具体的离婚途径而定。若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则需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然而,如果选择以提起诉讼离婚的形式进行离婚程序,则无需考虑冷静期的规定。
2、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离婚意愿的,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申请那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直至双方再次亲自赴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方可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且必须由本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这份离婚协议应明确表述双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方式等重要议题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通常需要经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全部流程。由于《民法典》的实施增设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安排,因此在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才能再次前往婚姻登记处请求发放离婚证书。冷静期的期限为整整三十天。此处简要介绍一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时,自收到申请的那一刻起计算,首个三十日内,任何一位配偶若对离婚事宜产生疑虑或后悔,均可赴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离婚申请。如此一来,原有的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其合法性,双方依然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经过冷静期后,倘若夫妻双方未在三十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那么就被认定为已经撤销了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