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所谓的“赌债”被归为非法债务类别,其享受不到法律提供的任何保护措施。
具体而言,有以下类型的债务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首先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度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且该借款人必须事先明了或理应有此认识;
其次是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取的资金为资本,再次转贷给其他借款人以图盈利的状况,同样要求借款人在此之前就已经知晓或者应该知道相关事实;
再者就是出借人明明事先清楚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这些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向其提供贷款的现象;
另外,还有缔结合同时,当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能力并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所产生的债务;
以及缔结交易时,一方或双方在表意上存在失真表现,如遭受欺诈或受到威胁时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合同条款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甚至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相悖的话,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