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具体需要等待多久方能再行提请诉讼这一问题:
通常情况下,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待第一份裁判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便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六个月”并非恒定不变之期。
若申请人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合理理由及相关事實,便有权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交诉讼申请。
同时,我们的国家法律亦明确规定,对于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诉讼案件,以及判决或调解确认维持收养关系的纠纷案件,若未发现任何新的情况或合理理由,申请人/原告若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则将被法院拒绝受理。
其次,关于第二次诉讼离婚所需提交的材料事宜:
实质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所需要提交的手续与首次提起时期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申请第二次诉讼离婚时,申请人均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的客观证据:
(一)如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共同生活;
(二)存在施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情节;
(三)存在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经多次教导仍难以改正;
(四)因感情不合而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累计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能够造成夫妻间情感严重失衡的各类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