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结婚证书之规定如下:
(1)针对当事人所呈交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仔细核实与查验,确保其真实性以及符合办理该项业务的相应标准;
(2)要求当事人亲自填写或委托婚姻登记员协助打印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待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或以手印方式确认之后,婚姻登记员会进行宣誓并在文件上签字作为见证;
(3)婚姻登记员将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填写并打印出《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与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在确认新办理的结婚证书无误之后,需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或以手印方式进行确认;
(4)最后,婚姻登记员将为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如已有损坏或内容有错漏的结婚证书则应予注销后退回至持有人手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