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始,协议离婚成为了当事双方所能采取的唯一方式。
这意味着,他们需携带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婚姻证书、户口簿以及离婚协议,直接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这样便可以实现离婚登记的便捷性和即时性,使当事人能在当天内完成婚姻关系的解除。
然而从1月1号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部分改变,新增设了“离婚冷静期”。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协议离婚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当事双方应当准备好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婚姻证书等,同时签订《离婚协议》。
然后在婚姻登记部门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申请,并手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是由该部门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他们认为申请人已经具备了离婚的条件,则会向其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紧接着,从接收到申请的那一天算起的30个自然日内,若其中任意一方(无论男方或女方)对于离婚持有异议,则有权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等到30天的离婚冷静期限结束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撤销申请,那么就进入了下一个环节——审查。
彼时,双方需要再次带着所有的相关证件来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发放离婚证。
在此期间是否予以颁发离婚证,将取决于婚姻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进一步检查与核实。
最后一个环节,便是颁发《离婚证》。
若经过多次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会按照相关的工作规范,为申请者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