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的姓名归属问题上,无论是跟随父母谁的姓氏,均可得到尊重和认可。
同样,无论支付抚养费与否,孩子都享有更改自身姓名的合法权益。
既包括未成年人,也涵盖成年人,他们可以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跟随母亲或父亲的姓氏。
然而,当夫妻关系结束,其中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仍需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孩子支付抚养费。
倘若对方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抚养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单独抚养成人,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承担相应份额的抚养费用,其具体费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均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共识,最后将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