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祸所导致的医疗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可由肇事方预先承担,待明确了具体责任之后,再根据肇事方已经支付的部分进行适当打折,以减少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此外,亦可由伤者及其亲属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在此种情形下,伤者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权益之后,将有权利向该方追讨先前垫付的款项。
换句话说,并无法律明确规定肇事方必须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由哪一方预先付费皆可。
若遇到了诸如肇事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家属无力筹措医疗费用等特殊状况,若伤者需得到及时救治,警方有权要求保险机构先行垫付急救所需的费用。
若急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或是肇事方未能购得该保险,抑或肇事方逃避责任而未能完成合理自首,则警方可以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伤者预支必要的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预支这部分费用之后,同样拥有向肇事责任人追索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