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中,若未达标或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操作,使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可在此情况下获得十倍于所遭受损失的补偿。
此外,如果经营者在明知道产品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进行销售,消费者同样有权获得与所受损失相当的三倍补偿,且如果补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以一千元人民币计算。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虽存在某些瑕疵,但并不影响其食品安全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任何误导作用,消费者将无法获得此项补偿。
因此,当消费者因为购买了那些不合格食品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时,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向经营着提出索赔,也可以转向生产者进行索赔。
同时,生产商和商家在收到消费者的此类索赔需求时,应立即采取首负责任制,积极承担起他们的赔偿责任,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
倘若由于生产方的责任导致问题发生,经过商家赔偿之后,他们有权转向生产者追要他应得的那份赔偿;
而若是由经营者的失误引发的问题,本着负责到底的原则,在生产者已经给予消费者赔偿的基础之上,商家仍然具有向经营者追索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