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债务转移时,务必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债务的可转让性不容忽视。
所确认为可转让之债务,方可进行相应之转移;
反之,倘若在确立债务转移之过程中,发现债务具备不可转让特性,那么此前所签订的协议将会失去其有效性。
其次,债务转移(转让)的具体内容亦需严谨把握。
债务转移主要涵盖两大种类情形:
一为债务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考虑将全部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如此一来,该等第三方将代替原债务人成为实际负有债务的主体;
另一种情形则为债务人为减轻自身负担,仅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在此情况下,债务将由债务人与第三方共同承担。
因此,需要按照事实情况准确划分债务是否全部转移或是部分转移,以避免在债务转移生效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再者,债务转移的行为理当获得债权人的充分授权与认可,自遵循此原则,才能使债务转移具有法律效力。
如若债权人未曾给予明确授权或者认可,则该等债务转移行为将不被视为有效。
为此,债权人有权拒绝由第三方进行的债务履行义务,并且对于由此引发的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先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身为债权人,为了全面防范欺骗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决定接受债务转移前,务必充分了解并评估第三方的真实状况,例如该等第三方在社会信义、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表现,以确保其具备履约还款的实力。
最后提醒广大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资金链条,开展有效的债务转移工作,在实施债务转移前,务必提前了解清楚各种可能存在的债务转移策略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由于债务转移涉及到多个主体间的复杂关系,也因此,更易于引发各类纷争。
因此,在制定每份债务转移协议时,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明确地设定协议中各项条款,使各方能够公平地享受到各自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