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委托书通常是基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彼此商议而设立的,如果在其签订的合同内未明文约定委托期限的话,那么我们会默认其委托期限为聘任关系结束的时候。
在此过程中,委托方需要通过执行委托协议来授予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行使指定的权力以及处理特定业务的权限。
关于委托期限问题,这视何种具体业务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必须建立在委托双方高度信赖的基础上,因此法律也赋予了委托方随时终止委托协议的权利。
就算委托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委托方选择终止委托协议,受托方就不得再根据先前获得的委托权限来处理任何相关事务。
假如受托方违抗委托继续行事,即构成越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委托方承担。
被认为过错方的受托方有责任向委托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