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所示为仲裁程序流程:
首先,当事人提起仲裁时需提交一份书面仲裁请求书,同时应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仲裁请求文件副本.在此过程中,仲裁申请书应详细陈述以下各项内容:
其次,若书写仲裁请求书存在实际困难者,可采用口述形式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将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详实记录后予以存档,申请人须在翌日或更短时间内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确认其真实性与有效性.第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文件若齐全完备,仲裁委员会将出具收件回执作为正式回复.最后,针对仲裁申请书格式不合规或材料缺失的情况,仲裁委员会有权现场或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所有材料清单.当事人如能按照此清单要求补充完整所需材料后,仲裁委员会亦将再次出具收件回执给予明确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