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定继续履行先前签订的合同时,所有员工均需严格遵循合同规定,无缝衔接地继续开展本职工作。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即第四十八条,如若用人单位在本法的约束范围内,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资双方之前约定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坚决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服从并迅速执行该决定;反之,如果劳动者并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再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据该法的第八十七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之倍数,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在此,我们呼吁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反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