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设置保管期限顺延的机制。
一般来说,若有管理相对人在收到处理通知后7天内未到场处理,反而四处申诉或投诉,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因此,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需要及时辨明物品属性,依法进行处理,比如没收、返还或者改变为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发现证据可能消失,我们会征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提前登记保存,并在7天之内进行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销毁或转移证据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