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法律体系中,对于实施了诈骗行为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他们执行刑罚的历程中,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照监规,积极接受并配合教育改造,且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话,那他们将有资格申请减少自己的刑期;
如果他们在这其中表现出重大立功的现象,那么法院就必须依法进行减刑的处理。
这种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他们可能会通过制止他人进行重大违法活动来获得这一称号;
其次,他们可能会向司法机构举报监狱内外正在进行的严重犯罪活动,并且一旦这样的举报经过警方的核实,也能被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此外,他们可能在工作和生活中救起处于危险之中的其他人;
同样重要的是,他们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了杰出的能力和勇气;
他们还可能因为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要的贡献而成为重大立功的代表。
因此,在罪犯在狱中的表现良好并达到了相应的要求后,他们就有机会获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