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