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之时,针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各项财产能否冻结,须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形如下:1.若没有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冻结财产;2.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皆有权利申请法院对被告方的财产实施冻结操作,此项行为在法定意义上被称为财产保全。若被告方面未提出此类申请,人民法院亦有权在必要情况下依照法规裁定出台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原告方的请求,或是与本起案件具有关联性的财产。当人民法院启动保全措施之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未能履行该义务,法院可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法院接收到申请之后,倘若情况紧急的话,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决;一旦裁定启用保全措施,便应立即展开执行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