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由双方共同签署认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和具体的检验、鉴定结论等信息,及时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作为后续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
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必须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项、成因以及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且须将该文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已经勘查过现场的交通事故案件,自勘查现场之日开始起算,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若涉案的车辆或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程序的话,亦应在检验、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之内制作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