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程序之际,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得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至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具体操作如下:
1、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未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的任何规定,亦或是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形,那么当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便应该将全部保证金无条件地返还予犯罪嫌疑人。
2、经严格审查并通过审批后,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由县级公安机关以上级别的负责人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以示权威公正性。
3、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公安机关应于同时期解除对犯罪嫌疑的取保候审措施,通知指定的银行及时将所有保证金原路退回犯罪嫌疑人账户,并且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刑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