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事逃逸”这个词组,它特指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出于掩盖自身过错、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故意实施诸如驾车或遗弃所驾车辆远离交通事故现场,甚至进行隐身藏匿等行为。
其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明确知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但仍选择驾车或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其次,由于自信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从而直接驾车驶离现场;
此外,若当事人存在饮酒驾车或无证驾车等嫌疑,即使向警方报警并承诺等候处理,也可能因逃避心理而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又再次回到现场;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事人明知应当将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却并未及时报告警察且无故缺席离开医院;
同样地,如果某位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调查过程中试图逃脱;
或是在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未经过协商就支付了明显不充足的赔偿费用的情况下,拒绝留下真实个人信息的,那么上述这些都可以被视为肇事逃逸的行为。
(请注意,本文中的语言表达皆经过严谨的润色及修改,以达到更加准确、尊重、恰当的效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