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补充的协议,实际上是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私人行为,从原则上讲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份协议即便存在,充其量也只能够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参考的一种资料来源,而不能被认定为是法院做出判决的唯一依据。
2.根据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款来看,在男女双方经过合法程序达成离婚协议之后的一年之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对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表示后悔,或者有权利要求对这个分配方案作出修改或撤销,那么,他(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会在通过详细调查和审理之后,如果没有发现协议成立之初确实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威胁或其他导致另一方无法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将裁定驳回起诉方的请求。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决定离婚,并且所有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问题都已经在协议中得到明确解决,那么对于这样的分配方案,任何人都不得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挑战,除非能够证明在设计这个方案的时候存在欺诈、威胁等不良因素干扰了对方行使真实意志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