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价格垄断问题的确立,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参考: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签署相关协议、做出决策或进行协同运作等多种形式来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在具备市场支配力的前提下,在向经销商运送商品之际强行为其设定转售价格;
三是当经营者掌握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倾向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在发挥市场支配力方面,可能会采取排挤、伤害竞争者的方法,利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物资,甚至通过提供优惠券、折扣、赠品等优惠措施变相降低产品售价,导致产品在市场中的销售价格远低于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
五是经营者在面对具有类似商品或服务需求的客户时,由于市场支配力强大,可能会针对这些消费者在交易价格方面实施歧视性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