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贵司无故解聘劳工,那么,您的雇员有权利请求给予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高额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的补偿金。其次,如果贵司依法裁定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再次,如果关于赔偿这件事情在贵公司和此员工之间未能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在被辞退后的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以争取自己权益。最后,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参考,明确贵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终止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资格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条例的员工,严重渎职并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员工,以及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严重影响自身工作,且在公司提出反对后仍不予改正的员工等,均可作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员工,以及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也是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