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雇主必须向雇员开具既定的书面离职凭证,并且负责协助其处理相关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
然而,若是雇主选择解除或终止这份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开具相应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帮助雇员妥善处理好相关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
可见,对于雇员来说,他们必须按照双方提前商议好的条款来做好个人工作任务的交接事项。
如遇雇主根据法律要求需给付雇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那就更应在交接工作顺利完成之时予以发放。
雇主亦须根据法律规定,妥善保管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供未来调查参考,保证其充分性和合理性,其保存时间至少需要达到两年以上。
另外,解约函作为一种与合同解除相关的函件,通常由合同一方发送至另一方,以此来宣布合同解除的决定。
当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解除合同之际,他们应首先给予对方必要的通知。
而这个通知,一旦送达至对方,便视为有效的合同解除程序;
此外,若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按时履行债务,那么合同将会自动解除,而在此期间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其合同也会随着所订明的期间结束而自行解除。
如果对方对于这份合同解除有任何疑虑或反对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权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过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或确认。
所以说,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都是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无需额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得合同的原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在履行合同到期日期之前,当事人一方提前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了或者用实际行动显示出他/她将不会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义务,经过合理的催促之后,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仍然没有履行;
当事人一方非故意地延迟履行其主要义务,甚至有可能引发其他违约事件、从而导致合同不再具有原本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