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一般量刑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此类犯罪的惩罚方式通常情况下包括短期监禁与罚金。
具体而言,被告人可能受到一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处罚,若同时犯有数项罪行,累积判决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至于罚金的数额,则需视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确定。
围绕着“危险驾驶罪”这个主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其一,如果存在执着于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二,如果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酒精含量饮酒驾车;
其三,当驾驶员在从事学校巴士业务或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如有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是严重超速行驶的情形;
其四,倘若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若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也将被认为是危险驾驶。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若上述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驾驶员在此次事件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跑,尚未构成其他罪行,将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予以惩处。
此外,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处在极高水平,如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业性机动车辆,或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书等严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都可视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也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的被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从重处罚的情形,都应一并纳入考量范围内。
关于“危险驾驶罪”,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该罪行所侵犯的主客体,它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给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了潜藏的风险,对此情况必须融会贯通;
其次,有必要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求:
既包含了执着于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列子,又不能忽视在道路上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之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再者,该罪行的行为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因素是故意的,也就是说,驾驶员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饮用含酒精的饮料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消极影响,但仍然选择希望或放任这样的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