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的第35天,您将不能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书,但是我们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这个时间段过去之后的三十天之内,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那么它将会被认定为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
您可能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个名词感到陌生,其实它被称为离婚熟虑期,这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制度设置,它是指在保护离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申请自愿离婚的夫妇,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那一刻算起,为给彼此留出一段时间来静静思考,在此期间,任何人都有权撤销离婚申请、终止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阶段。
新的调整后的离婚登记流程主要由六大环节组成,即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以及发证。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各个环节:
首先,当夫妻双方有意愿离婚时,他们需要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其次,婚姻登记员会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您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完整且无错误之后,将向您颁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然而,若您提交的材料并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我们将不会给予受理,并且会为您开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接下来便是我们的冷静期环节,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您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长达三十天,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想离婚,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有丢失,可选择不提供,但必须书面解释原因),即可前往先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确认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会向您颁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同时会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同归档保管;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环节,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起(如果期间最后一日恰逢某个节假日,则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视为截止时期),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携带《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与材料,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将严格依据上述条款及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和登记手续,如未满足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则会拒绝办理,并为您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最后,经过所有程序并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将获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