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后的孩子抚养费的具体准则如下所示:首先,儿女抚育所需金的数额,需依照儿女当前的实际需求、承担抚养义务的双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合理决定。其次,若是具备稳定薪资收入者,其抚育费用通常可以按照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初步估算。如果扶养义务涉及多个孩子,所承担的抚育费用比例还可相应提高,然而,总体上不能超出当月总收入的五成。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其抚育费用的数额则可参考同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基数,并参照前述比例进行核算。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下调上述抚育费用的比例。所以说,社会上有不少人误以为抚养费的基准就是对方应得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九,这一观念并不完全准确无误。实际上,除了参照雇员薪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儿女实际所需的生活开支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同样是决定抚育费用高低的关键性参考指标。若过分拘泥于固有的准则模式,仅仅通过雇员薪资收入的比例来量化或估计儿女的抚养费,显然是不够全面和周全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