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司法机关审判期限的明确规定,关于普通程度案件一审阶段公诉方的宣判时间,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在一个自然月内宣告裁决结果,但最晚也不能超过同一周期中的三十五天。
特殊的情况下,需经过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足额一个自然月后。
而对于人民法院职权变更引起的案件,则应自变更后的法院收到相关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追加侦查此类案件时,其完成补证工作并移交人民法院环节,审理期限会随之重新开始计算。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案件后的二十日内进行审理和判决。
二审阶段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自然月内完成审理和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同一周期的三十五天,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可将审理期限再延长至满额一个自然月,但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的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完全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最终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