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适用条件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若涉及到因严重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显示出显失公平的现象,以及有一方以欺骗或威胁等不当手段促使另一方违反意愿签订合同时,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此外,当合同生成方式被认定为异常、无法实现其原定目标且两项条件同时满足时,也可视为解约情形之一。
通过对这些例子的细致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所适用的情境各有不同;
2.权利的行使期限不尽相同:
对于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而言,需要在意识到撤销原因的当日起,一年内与法院提交撤销合同的申请。
然而,对于合同解除权,其具体行使的期限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期限;
3.合同效力存在显著差异:
假如某份合同被判撤销,也即意味着它自始至终都缺乏法律上的拘束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可以把这份合同看成是从未实际存在过。
相反,若是合同被判断为终止履行的话,那么在此之前履行的合同内容仍然会被认为是有效的,只不过,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之间也就不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