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内解聘所涉及的补偿问题,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1、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时,该行为将产生经济补偿金;2、然而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以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况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则不会涉及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具体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形而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雇的风险:(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二)如有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对于严重渎职、徇私枉法,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四)如果劳动者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行为已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抑或是未经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要求,仍对此置之不理者;(五)因触犯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最后,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涉及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